海外留遊學定型化契約查核實務與法規修訂意見諮商會記要
1. 內容提要 (Executive Summary)
本文件係教育部留遊學法規與消費者保護資深法務團隊,針對「海外留學與遊學定型化契約查核實務與法規修訂意見研商會議」全台巡迴座談所彙整之專業簡報與研討摘要:
- 研商背景與法源依據:教育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每年辦理定型化契約查核與研習。鑑於現行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於民國 100 年修訂、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於 103 年修訂,距今已逾 10 年,為使其更貼近產業實務,教育部於全台(北、中、南區)廣邀業者召開研商諮詢會議,平衡消費者保護與業者合法權益。
- 產業規模與查核數據:全國登記具留學服務範疇者約 7,000 多家;經調查回覆無實際經營者約 700 多家,活躍並配合提報查核資料者約 200 家。前一年度實際審查完成留學契約 193 件、遊學契約 162 件。
- 審查缺失與個資標準:查核常見不符規定態樣包括:5 日審閱期計算誤植、任意加收未明列費用、退費比例低於法定基準,以及未落實個資法 4 項資安維護標準;此外,日本留學市場「0 元代辦費」實務常遭錯誤審查介入,扭曲退費計算。
- 跨部會爭議與實務困境:會議聚焦四大爭議,包括《觀光條例》第 27 條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於團體/個人遊學之界線、商業保險拒保致 1,000 萬履約保證困境(替代方案為 1,000 萬銀行押金或加入公會履約保證小組)、第 21 條「條件式入學」退費階段認定,以及適用第 22 條之海外學校倒閉風險分擔。
2. 座談會背景與政策目標 (Background & Policy Objectives)
本研商座談會之召開,旨在解決現行留遊學定型化契約規範與當前產業運作脫節之難題,並貫徹消保法規之法治精神與實質平等原則。
規範背景與法規年代落差 現行《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於民國 100 年及 103 年修正發布。近十餘年間,海外留遊學市場型態、跨境資訊傳輸方式及國際政經情勢均發生巨大變革,既有定型化契約條文與業者實際運作顯現顯著落差,亟需予以檢討修正。
研商座談會議目標 教育部及專家法務團隊改變以往單一大型研習會(參加人數有限)之模式,特別規劃於北、中、南區辦理多場研商諮詢會議,其核心目標為:
- 廣泛收集第一線留學代辦業者與遊學機構之實務聲音與法令疑義。
- 在貫徹消費者保護宗旨之同時,合理維護業者之經營權益,弭平行政執法與產業實務之落差。
- 將全台研商意見進行系統化彙整與收驗,作為後續送交專家審查委員會推動法規修訂之實證基礎。
主管機關與法源依據
- 主辦主管機關:教育部(留遊學業務中央主管機關)。
- 主要法源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3. 留遊學業者登記現況與契約查核時程 (Industry Status & Audit Timeline)
教育部每年均辦理業者定型化契約抽查與結果公告作業,其產業登記統計與 114 Fiscal Year (FY) 查核工作流程說明如下:
3.1 業者登記與查核樣本現況
登記狀態與分項類別 | 估計商家數量 / 實際查核樣本數 |
經濟部登記具留學業務範疇總數 | 約 7,000 多家 |
回覆已無辦理/未經營留遊學業務者 | 約 700 多家 |
主動提報資料/活躍配合查核業者 | 約 200 家 |
前年度留學定型化契約完成查核件數 | 193 件 |
前年度遊學定型化契約完成查核件數 | 162 件 |
3.2 114 年度定型化契約查核作業時程
相較於歷史時程(過往多於 9 月至 10 月辦理上傳),114 年度定型化契約查核作業時程已進行整體調整,具體運作時程如下:
- 1 月至 3 月(資料提報期):業者至教育部全球資訊網/指定線上系統辦理定型化契約資料上傳與提報作業。
- 3 月中至 5 月中(初審階段):由教育部委託之專業法務與專家審查團隊進行定型化契約初審作業。
- 6 月(複審階段):召開專家複審會議,進行二審與爭議案件之專業複核。
- 7 月(行政輔導期):教育部正式發函通知個別業者查核結果、不合規態樣與具體改善建議。
- 9 月底(資訊公開):教育部於官方網站正式對外公佈當年度定型化契約查核合格與不合格業者名單。
4. 定型化契約常見不符規定態樣與審查重點 (Common Compliance Issues & Audit Focus Areas)
在教育部歷年定型化契約審查中,發現業者自訂契約常因不符「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遭認定不合格。四大審查重點如下:
4.1 審閱期與說明義務 (Review Period & Disclosure Obligations)
- 5 日審閱期起算規則:法令規定契約交付消費者至簽署須有至少 5 日完整審閱期。如於 1 號交付,審閱期為 2 號至 6 號,業者最快僅能於 7 號與消費者完成簽約。
- 合規行為:契約內完整保留 5 日審閱期簽署欄位;若消費者選擇現場即時簽約,必須具備消費者明確書面聲明放棄 5 日審閱期之專款專欄勾選機制。
- 不合規行為:任意刪減審閱期天數、缺乏消費者放棄審閱期之書面聲明,或於簽約後任意追加未列於契約總價明細中之費用(如後續強行加收「機票後台作業費」或「開票手續費」)。
4.2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資訊安全維護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 Security)
依據 103 年修法精神,定型化契約個資規範全面回歸《個人資料保護法》,專家團隊審查重點包含四大資安與行政管理標準:
- 第三方與跨境傳輸之明確書面同意:留遊學代辦業者因須將學員個資提供給海外外國學校或機構(第三方),必須取得當事人明確之書面同意書(僅口頭承諾於法律上屬舉證不足)。
- 內部管理規範與 SOP 之建置:業者內部須訂定處理個人資料保護、個資侵害事故應變與權利行使之標準作業程序(SOP)與內部管理規範。
- 內部存取控制與資料加密機制:業者內部人員在調取、使用、儲存學員個資時,應具備權限分級存取控制與資料庫加密保護機制。
- 對外跨境傳輸安全加密管道:公司對外向海外學校或合作機構傳輸學生個資時,應採用資安加密傳輸協定與安全管道。
4.3 收費明細與退費比例 (Fee Disclosures & Refund Calculations)
- 合規行為:清晰列載代辦費、服務費及各項第三方規費之項目與金額,且退費比例計算完全符合或優於官方應記載事項標準。
- 不合規行為與實務衝突:
- 契約約定之退費比例或金額低於法定應記載事項(如法定退費比例為 70%,業者契約卻載明僅退 30%)。
- 日本留學「0 元代辦費」審查爭議案例:在東南亞或日本留學市場,諸多代辦業者因市場競爭不向學生收取前端服務報酬(代辦費=NT0),其主要收益來自海外學校給予之佣金。然而過去審查人員誤解法令,認為「服務報酬不得為 0」,強迫業者於契約中填寫名目金額(如 NT3,000),導致後續發生退費爭議時,適用第 21 條退費階段計算產生嚴重扭曲。合規審查應回歸實質消費金額進行認定。
4.4 契約終止與不可抗力條款 (Contract Termination & Force Majeure)
- 合規行為:恪遵定型化契約精神,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事件(如戰亂、突發傳染病、海外學校無預警倒閉)發生時,合理分擔風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 不合規行為:契約條款過度偏向業者(如訂定業者得「任意終止契約」而不負擔相應損害賠償或退費責任),免除業者法定救濟義務。
5. 業者實務困境與跨部會法規爭議焦點 (Industry Operational Constraints & Cross-Departmental Controversies)
座談會現場業者代表與教育部法務團隊針對跨部會權責與實務執法爭議進行深層對話,彙整四大核心議題如下:
5.1 觀光條例第27條與領隊資格之爭 (Tourism Act Article 27 vs. Tour Leader Qualifications)
- 個人遊學與團體遊學之法規適用劃分:
- 個人遊學(Individual Study Tours):若成年學員(如 25 歲成年人赴海外語言學校就讀 15 週)自行出發、無台灣業者組團帶隊隨行旅遊,或海外學校將當地校外教學納入其標準課程者,屬純粹教育研習範疇,不適用《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特許規範。
- 團體遊學(Group Study Tours):由台灣業者組團團進團出、並於海外規劃台灣業者設計之觀光旅遊行程者,始涉及旅遊業務之劃分。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法定雇主範疇澄清:
- 【業者訴求】:業者反映辦理暑期遊學團時,常遭觀光主管機關關切涉及《觀光條例》第 27 條特許行業限制,並被要求須透過旅行業派任觀光領隊。然隨團顧問或老師具備專業學術背景,比一般觀光領隊更懂學生需求,強迫綁定旅行業無異於「被扒一層皮」。
- 【法制/主管機關回應】:依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領隊人員之雇主合法分類包含 旅行業、公司組織、政府組織、法人 等四大類,並不以旅行業為限。因此,留遊學公司(公司組織)之員工只要考取國家領隊執照,即可直接 under 於自家留遊學公司執行隨團領隊職務,無須透過旅行業轉手。教育部將收集跨部會界線疑義,建請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調。
5.2 履約保證與責任保險投保困境 (Performance Guarantees & Liability Insurance Insurability)
- 【業者訴求】:留遊學服務於商業保險市場被歸類為高風險行業,目前保險市場出現「市場失靈」,無商業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留遊學業者之「責任保險」或「履約保證保險」,致業者陷入「有法定義務卻買不到保險」之困境。
- 【法制/主管機關回應】:依現行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仍負有提供履約保證之法定義務。針對保險市場拒保現況,目前實務運作可行之合規替代方案有二:
- 業者直接向銀行提供 NT$1,000 萬元 現金作為履約保證押金。
- 加入留學公會滿 2 年,並加入公會運作之「履約保證小組」(通常以繳存約 NT100 萬元** 履約保證基金之方式,取得 **NT1,000 萬元 之履約保證資格)。
5.3 條件式入學與退費階段認定 (Conditional Admission vs. Stage-Based Refund Calculations)
- 【業者訴求】:依《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21 條規定,退費依服務階段遞減(階段二「完成文件整理」退 60%-75%、階段三「完成送件」退 40%、階段四「取得入學許可」)。實務上業者付出龐大心力完成選校與文件撰寫後,學生常利用 AI 修改文件自投,或於取得「條件式入學許可(Conditional Offer,需補齊語言基準)」後,主張「未取得正式入學許可」要求適用高比例退費,造成業者勞務報酬嚴重失衡。
- 【法制/主管機關回應】:
- 法理認定:應記載事項第 21 條所稱「取得入學許可」,於法律文義上傾向指無條件之正式許可。為避免爭議,建議業者於自訂契約中與消費者明確約定,於條文括號註記 「(含條件式入學許可)」,明確定義該階段勞務已完成。
- 修法研議:教育部已將條件式入學認定及第 21 條各階段服務報酬比例之合理性,納入本次法規修訂之重點研討項目。
5.4 海外學校倒閉與不可抗力風險承擔 (Foreign Institution Closures & Risk Allocation)
- 【業者訴求】:海外私立語言學校或機構偶有突發倒閉事件,代辦業者僅收取 10%~15% 之服務佣金或免收代辦費,卻常遭學生要求退還全額海外學費、住宿費及機票,業者無力承擔非可歸責於己之鉅額損害。
- 【法制/主管機關回應】:
- 適用條款:海外學校無預警倒閉,得主張適用《海外留學/遊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22 條(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事由)。
- 風險避險建議:業者對外應於 B2B 海外合作契約中落實資產與風險控管;對內則應於消費者定型化契約中事先約定突發狀況之處置 SOP(如:協助轉學之義務範圍與責任豁免邊界),以降低不可歸責事由下之賠償風險。
6. 結論與修法研議方向 (Conclusions & Future Legislative Review Directions)
彙整全台巡迴研商會議之產業實務反饋與資深法務團隊分析,教育部未來推動定型化契約修訂與行政輔導之重點政策方向如下:
- 啟動定型化契約條文修正程序:教育部將彙整北、中、南區諮詢意見,召開專家審查委員會。重點修法方向包含:於條文中明確納入「條件式入學許可」之認定標準、重新檢討留學契約第 21 條各階段勞務報酬與退費比例,並修正「0 元代辦費」於退費計算上之法條適用性。
- 陳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權責協調會議:針對留遊學業者辦理跨國體驗活動時,頻繁觸及《觀光條例》第 27 條特許行業劃分、以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下雇主資格(旅行業、公司、法人)之行政執法認定分歧,教育部將收集產業界實務案例,建請行政院層級協調交通部觀光署等機關釐清業務邊界。
- 完善履約保證與市場避險機制:面對商業保險拒保之市場失靈現象,教育部將與留學公會研討評估強化「公會履約保證小組」機制之運作效能,輔導業者落實法定 1,000 萬元履約保證。
- 落實個資法資安防護四項標準輔導:持續宣導並輔導業者於定型化契約中落實「書面同意、內部 SOP、內部加密、跨境傳輸加密」四大個資維護標準,並鼓勵業者採用教育部官方定型化契約範本,以提升定型化契約查核通過率,建構健全之消費者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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